配资门户线上 永安行: 永安行:关于“永安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2024-12-16 21:58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4-065
债券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安转债”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2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1 月 25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1 月 25 日(因 2024 年 11 月 24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永安转债”“可转债”)将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因 2024 年 11 月 24
、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3 日
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第六年 3.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
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
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020 年 11 月 24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
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
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
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起至 2026 年 11 月 23 日止。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24)
“AA-”;“永安转债”信用等级结果为:
“AA-”,评级
展望为“稳定”
。
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永安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3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5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下一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安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
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
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实际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 1.20 元(税后)
。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
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
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
外资,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
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底。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
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 399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28200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赵欢、戎静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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